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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是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了享有

发布时间:2024-02-01 5:36:59

  1.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权利有哪些
  2. 论述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及其权利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各自都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

一、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权利有哪些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一般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者,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赔偿请求权;而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定以其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一、权利

1、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2、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3、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受益权。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二、义务

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当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时候(即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行事赔偿请求权的时候),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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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述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及其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合同,被保险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

1. 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这是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权利。

2. 变更权: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与保险人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等。这是被保险人的自主权,也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灵活性所在。

3. 解除权: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期限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保险人返还已收取的保费。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可以保护被保险人在面临不利情形时,及时止损。

4. 知悉权: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负有告知义务,也有权知悉合同重要内容,如保险金额、保险金领取方式等。这是保障被保险人知情权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保障合同公平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职业类别等也会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金数额。因此,被保险人在选择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风险,谨慎决策。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各自都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有权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有权经被保险人同意,转让或质押保单;有权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及受益顺序。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