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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消费者问答|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24-02-01 5:37:10

  1. 保险实名制最新规定是什么
  2. 北京医疗保险怎么用
  3.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保险实名制最新规定是什么

为加强保险实名管理,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

1、《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实名登记、保险帐户的概念。保险实名登记,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依法要求核对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实名信息的行为。保险账户是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为投保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实名信息、保险消费信息的专用账户。每一位投保人对应唯一的保险账户。

2、《管理办法》仅适用于自然人,第三条适用范围强调“本办法所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仅指自然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实名登记要求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3、必须实名的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其中姓名与身份证件号码合称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应当是本人实名登记或者使用的手机号码。使用非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的,应当提供手机号码的实名登记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使用手机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手机号码。值得注意的是,在《管理办法》实施前不硬性要求填手机号。

4、银保监会建立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用于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登记和保险账户管理。中国银保监会委托、指导第三方机构承担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5、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或者在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登记的,保险机构应当将相应保险消费信息上传至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应当将该实名信息和保险消费信息导入或者关联相应投保人保险账户。

二、北京医疗保险怎么用

问题一:北京医保如何使用 一、 医疗存折每月汇入的金额

1. 个人每月缴纳的2%的部分汇入医疗存折里。

2.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每月按照下列标准划入存折

a.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存折

b.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存折

c. 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存折

个人每月所承担的2%+企业的0.8-2%每月存入到本人医保存折,另外的个人每月3元+企业所承担的其他部分 统一归集到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库。 每月汇入到本人医保存折里的是可以来看病时支付就医费用 也可取现自由支配。

二、 门诊报销比例:

1. 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

2. 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3. 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

4. 门诊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以后,才给予报销。低于1800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5. 门诊报销比例在70%至90%之间。

门诊报销的上限为2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即住院报销比例):

1. 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a. 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b.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c.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2. 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a. 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b.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c.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3. 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a. 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b.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c.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4. 住院报销比例在85%至97%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医院等级和医疗费的金额共同决定。

5. 住院费用超过1300元以上部分,才给予报销。一年内,第二次住院看病的,第二次报销起付线是650元。

6. 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超过10万元以后,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

本人所选定的 社区医院及其他4家定点医院及(本市a类医院及中医、专科医保定点医院)都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就医时出示医保卡就可以实时结算报销费用。社保断交期间不能享受报销。

三、缴费金额的多少与报销金额没有关系

问题二:北京的医保卡怎么使用? 门诊:挂号前和费用结算时出示医保卡给窗口,挂号每次医保自动报销2元,每自然年门诊医保内费用超过1800的部分(在职),窗口会插卡结算分解,参保人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

住院:办理住院手续时把医保卡交给医院,出院结算时医院插卡结算,参保人缴纳住院费用分解的个人负担部分。

注意:北京的费用分解算法很复杂,涉及三大目录、周期、待遇累计、住院次数等等,很难算清楚,呵呵。

问题三:北京医保卡怎么用 北京职工现在不用选择就直接就医的医院有很多,比如:所有的中医医院、所有的专科医院还有19家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后附)都可以去看病走报销,不需要选择的。

部队的医院和社区的医院不选是报销不了的,所以还医院时应该这样的医院,再有就是居住地和工作地附近方便就医的医院。

以前有规定是三个大医院一个社区医院,现在也放开了,选四个社区医院也可以,因为大医院一般都可以直接就医,报销的比例还比社区医院报销的比例低。

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5、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16叮北京市健宫医院

17、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9、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在职职工的报销比例:(一个年度内)

门诊1800以上部分大医院报70%社区医院报90%最多报2万

第一次住院1300以上第二次以后650以后报85%最多30万

问题四:北京的医保卡和社保卡怎么用? 医保卡社保卡是同一张卡!你应该和单位要下你的存折,北京银行的折子,每个月扣完款侯会定期打进一部分钱,现在北京最低的是八十多,你还可以选择四家医疗定点医院,19家a类的不用选择,看病满1800以上可以实时报销滴!

问题五:北京医保卡怎么用? 医保卡的刷卡使用:

持有医保卡的人员在定点医院看病时,不住院的情况下可凭医保卡直接在pos机上刷卡使用,即支付诊疗费、药费等。注意要在医保指定的窗口办理,医保卡不能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

如果医保患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可以出具医保卡,让统一的医保结算系统读取参保人资料,办理住院号,在出院结算时,医保系统就不收取你“该报销的”部分(即已经报销了一部分)。具体报销比例各个地方不一样。一般根据实际花销的额度,例如花一万报销比例大约在55%-65%之间。

在一般的医保指定药店,我们买药时可以用医保卡直接刷卡支付就可以了。但要保证医保卡里有足够的钱,如果钱不够要自己再把钱补上。

医保卡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使用是实名制的,因此只有本人才可以使用,他人不能借用。同样的如果你用别人的医保卡,也是不能使用。

新办理的医保卡需要等资金到位才可以使用。因此要查好医保卡余额再使用。每个月医保卡里最低是40元左右,如果缴纳医疗保险费越高,每月卡里钱越多。

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

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问题六:北京个人缴费医保卡怎么用 个人缴费医保卡里面没有钱,看病不能刷卡,个人缴费的订是在北京银行的存折里面,门诊看病要出具医保卡和医疗蓝本及病历本就可以了.等看病的费用超过1800元后用医保卡就可以只交自己负担的部分,其他的费用就不用交了.

是指定的医保医院就可以看.以前是就诊的医院只能在医疗蓝本上指定的医院就诊,用医保卡以后就可以到所有医保定点的医院去看了.

问题七:北京市社保卡怎么使用? 简单点说明,就是在您正常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如果生病了去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看病时候请出示你现在有的社保卡,他便可以给您累积,达到1800元后多出的部分您只要交给人承担费用就可以了,如果不满1800,则需要全部支付,一年一清零,也就是例如2014年就医超过1800了,只需要支付个人需要付款的,但是到了2015年清零,则需要重新开始累积。社保卡基本就是这个作用,没有信上说的那么麻烦,但是如果您的社保没有正常缴费,则不能使用,请记住。

问题八:北京医保卡在职职工怎么用 一、 医疗存折每月汇入的金额

1. 个人每月缴纳的2%的部分汇入医疗存折里。

2.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每月按照下列标准划入存折

a.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存折

b.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存折

c. 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存折

个人每月所承担的2%+企业的0.8-2%每月存入到本人医保存折,另外的个人每月3元+企业所承担的其他部分 统一归集到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库。 每月汇入到本人医保存折里的是可以来看病时支付就医费用 也可取现自由支配。

二、 门诊报销比例:

1. 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

2. 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3. 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

4. 门诊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以后,才给予报销。低于1800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5. 门诊报销比例在70%至90%之间。

门诊报销的上限为2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即住院报销比例):

1. 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a. 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b.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c.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2. 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a. 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b.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c.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3. 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a. 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b.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c.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4. 住院报销比例在85%至97%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医院等级和医疗费的金额共同决定。

5. 住院费用超过1300元以上部分,才给予报销。一年内,第二次住院看病的,第二次报销起付线是650元。

6. 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超过10万元以后,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

本人所选定的 社区医院及其他4家定点医院及(本市a类医院及中医、专科医保定点医院)都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就医时出示医保卡就可以实时结算报销费用。社保断交期间不能享受报销。

三、缴费金额的多少与报销金额没有关系

问题九:北京市医保卡怎么用?医保存折怎么用? 医保卡使用:

药店购买物品时,可以用医保卡进行刷卡支付;挂号时,需要向工作人员出示北京市医保卡;持北京市医保卡就医时,只需要支付自付费部分费用,可以报销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相关部门进行结算。

医保存折:根据北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保存折可以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问题十:公司缴纳的医疗保险如何使用 现行医保政策中,公司缴纳部分作为统筹基金了,简单理解就是所有医保缴的钱集中到一起,在有人需要住院等用钱的时候,从这些钱里出。个人能够支配的就是个人缴纳部分,公司部分在生病住院时会根据比例报销。

三、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为建设项目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称建设项目职工是指在建设项目下使用的,参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对固定的职工。

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有关费用列支、缴纳以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特指按建设项目参加的、为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作为专用款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承包单位”),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本单位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设项目职工,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建设项目职工。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工伤保险费。

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规费当中,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按现行预算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承包单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应在规费中单独列项。

四、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附件1)×1%(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五、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跨区县的,由承包单位选择其中一个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六、承包单位在办理缴费时,需携带银行存款回执以及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填写《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4)、《北京市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附件5)。汇总表中所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年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填入。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核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在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及时核发标明有建设项目名称和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七、已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八、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应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件3),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备查、备用。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应当补签。

承包单位应向已签订《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的分包企业,分别发给盖有承包项目部或项目主管部门公章的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

九、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负责督促分包企业依法与建设项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帐,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承包单位要及时汇总在建设项目施工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和建设项目职工名册,准确掌握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并切实指导和督促分包企业落实动态实名制管理。

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认真落实动态实名制管理,及时在“北京市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中如实填报建设项目职工名册及增减变化情况。

十、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有保修期、维修期的,其工伤保险期限顺延至保修期、维修期截止日期,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十一、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应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时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应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中的保险期按照延期天数除以30天确定。建设项目延期竣工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二)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报告需说明延期施工的起止日期)。

十二、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以建设项目参保的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二)缴费发票凭证原件;

(三)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四)合同解除协议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建设项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建设项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资料确认劳动关系。仍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处理。

十四、建设项目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出示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附有《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的分包合同。申请时限和其他申请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职工所受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核发《建筑业工伤证》,《建筑业工伤证》上应明确标注建设项目名称、用人单位名称以及工伤保险期限。

十五、被认定为工伤的建设项目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将工伤保险费拨付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连带责任。

十六、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特点,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以事故伤害发生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十七、工伤职工就医及费用结算按照《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3〕282号)规定执行。

十八、五级至十级和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到办理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建筑业工伤证》同时作废。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随用人单位转入到本市其他参保建设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建筑业工伤证》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提交新项目参保证明,变更后在转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随用人单位转入到未以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施工工地工作后,将《建筑业工伤证》换为《工伤证》,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十九、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用人单位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建筑业工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

二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规定发放待遇。

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每年应按照本市资格认证工作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资格认证,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进行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待遇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其家属要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被供养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无生活来源以及供养关系等证明材料办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的,在核定丧葬补助金等项待遇时将多领取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扣还工伤保险基金。

二十一、已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建设项目职工,由承包单位建设项目部开具证明,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可先行办理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待申报材料齐全并审核后支付。

因工死亡建设项目职工的供养亲属办理了核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手续后,由建设项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转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待遇发放管理手续。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18周岁以下子女除外)每年应按照本市资格认证工作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资格认证,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进行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待遇支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死亡的次月,其家属要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终止待遇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的,应将多领取的定期待遇退还工伤保险基金,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工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职工的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三、本通知施行前发生工伤的,有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及《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京劳社工发〔2006〕177号)执行。本通知施行后发生工伤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十四、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承包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附件6),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二十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六、建设单位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将工伤保险费拨付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安监部门和总工会将有关责任单位的违法事实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十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对谎报、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八、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二十九、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三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表

附件2: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附件3: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附件4: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附件5:北京市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

附件6: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说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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